韩某与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由于某直接抚养,韩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于某怀孕并处于哺乳期,家庭支出显著增加,且韩某主张其近期失业导致收入锐减,无力承担原定高额抚养费,遂诉请法院调整抚养费标准。于某则提交韩某隐匿收入的电子数据证据,主张其实际收入未降,拒绝减免。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韩某是否具备减免抚养费的法定情形,以及于某孕期及哺乳期特殊需求与韩某经济状况变化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于某提交了韩某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截图,证明其仍有大额资金流动;韩某则提交了失业证明及社保断缴记录,佐证其经济困难。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抚养费纠纷中,若原告因自身原因或双方达成私下和解而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子女权益时,可裁定准许撤诉。同时,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当事人真实经济状况中的关键作用,提示当事人应诚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