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韩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韩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韩小某由韩某抚养,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韩小某随韩某生活,但韩某因经营不善失业,且韩小某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长期服药及定期复查,医疗支出显著增加。谢某虽收入稳定,但认为原约定抚养费已足以覆盖基本生活,拒绝承担新增医疗费用。韩某遂以韩小某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要求谢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5000元,并分担既往及后续大额医疗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子女实际需求变化与父母负担能力的平衡,涉及抚养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提交书证包括:离婚协议书、韩小某病历及诊断证明、近期医疗发票、学校缴费通知及被告谢某的收入证明。被告谢某对医疗真实性无异议,但提交书证证明其近期承担家庭其他大额债务,主张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票据原件及收入状况展开质证,法庭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及真实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韩小某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直至韩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小某已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人民币15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当子女因疾病等客观原因导致实际需求显著增加,且父母一方具备负担能力时,法院应依法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诉求。裁判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随子女成长需求动态调整,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