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郭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郭某离婚后,婚生子随刘某生活。原判决确定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孩子就读私立学校及突发重大疾病,医疗及教育支出显著增加,刘某认为原标准已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与成长需求,遂诉至法院要求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5000元。郭某辩称其近期失业且背负共同债务,经济状况恶化,无力承担高额费用,并主张刘某提交的医疗票据存在疑点。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幅度及债务分担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子女实际需求与父母负担能力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刘某提交了孩子私立学校学费单、医院诊断证明及大额医疗发票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支出激增;郭某则提交失业证明及银行流水,佐证其收入锐减及债务压力。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郭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双方确认此前共同债务由各自承担50%,互不追偿;三、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认可该方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子女利益最大化与父母实际负担能力。在抚养费调整纠纷中,法院不仅考量子女实际支出的增加,也充分审查父母收入变化及共同债务分担情况,通过调解实现个案公平,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正义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