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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马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非军人)与被告马某某(现役军人)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子女由马某某抚养。胡某某享有探望权,但马某某以军人执行任务及保密规定为由,长期拒绝配合胡某某行使探望权,导致胡某某多年未能见到孩子。胡某某认为马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其法定权利,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探望权并强制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非军人一方探望权的行使边界与军人特殊职责之间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沟通记录及心理咨询报告,主张被告阻碍探望造成亲子关系疏离。被告马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执行任务证明及保密规定文件,辩称无法配合探望系履行法定职责。双方围绕“探望权执行难”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被告拒绝探望的理由是否具备正当性及不可抗力因素。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现已被民法典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探望权行使的特殊性。法院在保护非军人父母探望权的同时,充分尊重军人的特殊职责与国家利益,确立了在军人因执行任务等正当理由无法配合时,不轻易认定其侵犯探望权的裁判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国防利益与家庭权益的平衡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