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冯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军人)与被告冯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冯某某抚养。徐某某主张探望权,但冯某某以徐某某长期服役、存在过错为由,多次阻挠其探望,甚至变更孩子居住地以规避执行。徐某某遂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要求明确探望方式并排除妨害。本案特殊在于涉军人婚姻背景,且被告以原告存在婚姻过错为由对抗探望权行使,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争议焦点在于探望权是否因一方过错而受限。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被告冯某某提交了原告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的物证(如照片、聊天记录打印件),主张其不具备良好探望条件;原告徐某某提交了法院离婚判决书及探望权相关证据。双方围绕过错是否影响探望权及具体探望方案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因父母一方存在婚姻过错而当然丧失,但法院在涉军人等特殊背景下,若探望确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或执行难度极大,可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审慎裁判。同时提示,探望权纠纷应优先通过协商或执行措施解决,而非另诉确认,避免司法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