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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博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博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将子女抚养权判归博某某。王某某不服,主张博某某存在婚内出轨等重大过错,且长期忽视子女教育,不利于孩子成长,遂提起再审。本案争议核心在于过错方是否应丧失抚养权优先顺位。王某某提交了大量电子数据,包括博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酒店开房记录,证明其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法院需综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与过错方对家庭责任的缺失,重新审视抚养权归属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合议庭通过审阅一审卷宗、再审申请书及新证据材料,未开庭调查。重点审查了王某某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凭证及电子发票等。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取证合法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法院认定该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博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二、变更婚生子由王某某抚养,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且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突破常规抚养权判定逻辑,将抚养权判归无过错方。同时,规范了电子数据在家事案件中的采信标准,强调了证据链完整性对事实认定的关键作用。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