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何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赵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主要由赵某某照顾,何某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因何某某拒绝承担剩余抚养费用,且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分担产生分歧,赵某某诉至法院。本案特殊在于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哺乳期母亲权益,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数额认定及共同债务的性质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事实,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经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诉讼。原告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银行流水及医疗票据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亲子关系及抚养支出;被告提交转账记录及借条,主张部分款项为个人债务。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非婚生女由赵某某直接抚养,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双方确认共同债务共计5万元,由何某某承担60%,赵某某承担40%;三、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强调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同时,在涉孕期或哺乳期背景下,法院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既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又合理划分债务,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与维护公平并重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