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关系破裂后,李某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并分割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王某在诉讼期间通过虚构债务、频繁转账至亲属账户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企图减少可分割财产份额。李某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初步线索,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了资金流向异常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涉及家庭隐私保护与财产公平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裁定。庭审中,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王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王某辩称系正常生活支出。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与资金流向,认定王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节。
判决结果
原告李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司法实践中,即便当事人撤诉,法院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仍为后续可能的诉讼或执行提供了事实基础,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及维护财产秩序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