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陈某某系非婚生子女父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陈某某系现役军人,因执行任务长期驻守边疆,导致亲子联系中断。冯某某独自抚养子女期间,因经济压力及陈某某未尽抚养义务,诉请法院确认抚养权归属并追索抚养费。陈某某辩称其已按月汇款,但冯某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陈某某长期未实际探望且汇款未达约定标准。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政策的平衡,争议焦点在于抚养权变更及抚养费计算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阶段审查法院。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军事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申请人冯某某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子女生活支出凭证及陈某某未探望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被执行人陈某某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参与听证,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合议庭围绕证据效力及抚养现状进行了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及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审慎平衡。在原告主动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又避免了对军人履职的不当干扰,彰显了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程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