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王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杨某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并分割共同隐匿的财产。审理中查明,王某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私下转账方式,恶意转移大额存款及房产收益,涉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严重侵害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及杨某的财产权益,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及房产交易合同等物证,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王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双方围绕财产性质及转移事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鉴于被告王某主动退还了全部隐匿财产并达成和解意向,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有明确的法律制裁机制。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鼓励当事人在诉讼中通过和解或撤诉方式高效解决家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