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于某诉黄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于某诉黄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黄某实际抚养。于某主张黄某长期隐匿、转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存款及理财产品,导致孩子生活教育保障不足,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要求黄某支付抚养费。黄某辩称财产已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否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提交银行流水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黄某在分手前后有大额异常转账记录。黄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资金流向与家庭开支的关联性,以及双方对财产状况的举证责任分配。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婚生子由黄某继续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2. 黄某确认于某享有特定理财产品的权益份额,并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份额变更手续;3. 双方就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抚养权纠纷中,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可作为不利于抚养权归属的考量因素。通过调解平衡了子女利益与财产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