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曾存在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徐某某实际抚养。陈某某主张徐某某长期阻挠其行使探望权,并请求变更抚养权以保障子女成长环境。经查,徐某某系现役军人,其所在部队出具证明称其因执行特殊军事任务,短期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此前多次拒绝配合陈某某探望,导致亲子关系疏离。陈某某认为徐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归陈某某所有,并明确探望方式。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军婚姻特殊背景下的抚养权变更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军事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长期阻挠探望及被告缺席抚养的事实;被告徐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执行任务证明及过往抚养支出凭证。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方式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被告履行抚养义务的实际能力与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非婚生子由原告陈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三、被告徐某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子女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应予以配合。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父母一方因特殊原因(如军事任务)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法院应优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变更抚养权。同时,确立了涉军背景下探望权行使的平衡机制,既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又维护子女亲情联络需求,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