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麻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高某未尽抚养义务,双方因抚养费及探视权产生纠纷。麻某曾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现因高某长期拖欠抚养费,麻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高某隐匿收入,且麻某处于哺乳期,子女生活急需保障,双方就后续抚养费支付方式及既往欠款达成和解意向。
审理过程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申请人麻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及证明被申请人高某隐匿收入的视听资料(包括银行流水截图及双方沟通录音)。被申请人高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目前经济困难。法院在审查书面材料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哺乳期母亲的特殊需求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高某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高某每月十五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当月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高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和第三个周末的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麻某应予配合;四、若高某任何一期逾期支付超过十五日,麻某有权申请恢复对全部剩余欠款的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费请求权不因父母未结婚而受影响。在涉哺乳期特殊情节下,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执行效率与子女利益最大化,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也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的执行和解提供了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