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2021年同居期间,高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于某独自承担主要抚养责任,高某仅偶尔探望且未支付抚养费。2023年,于某以非婚生子女权益受损为由起诉,要求高某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望权。鉴于孩子尚处哺乳期,于某主张孩子由其直接抚养更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高某对亲子关系及抚养能力存在异议,双方矛盾激化,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双方沟通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亲子关系及被告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被告高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辩称原告收入不稳定,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抚养费数额及探望权行使方式展开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婚生女由高某直接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高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具体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于某应予以配合;3.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过往抚养费用。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即便在未婚同居背景下,父母仍需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通过柔性司法化解矛盾,有利于营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