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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谭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后,女儿由谭某直接抚养。现女儿尚处于哺乳期,刘某以探望权受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争议核心在于,谭某以孩子年幼、需要稳定生活环境及母乳喂养为由,拒绝刘某进行常规探望,双方因此产生激烈矛盾。刘某主张其作为父亲享有法定探望权,谭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谭某则强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优先,认为当前阶段频繁探望不利于婴儿成长。双方就探望的时间、方式及频率无法达成一致,诉前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刘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婴儿健康检查报告及心理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试图证明其探望不会对婴儿造成负面影响。谭某则提交了婴儿的疫苗接种记录、日常护理日志以及专业儿科医生关于哺乳期婴儿心理依赖性的鉴定意见,主张限制探望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双方围绕“探望是否损害婴儿身心健康”这一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子女处于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时,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根本原则。法院在平衡父母探望权与子女身心健康之间,倾向于对探望方式、频率进行严格限制或暂缓,体现了司法对婴幼儿特殊权益的优先保护,为类似涉孕期、哺乳期探望权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