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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刘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后感情破裂,谭某某主张刘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及重大过错,请求离婚并索赔。谭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证明刘某某多次实施肢体暴力并造成轻微伤。刘某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暴力指控,但承认因琐事发生争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谭某某提交的电子数据(微信记录)及书证(病历、报警记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双方未出庭,法院依据书面材料对证据效力进行认定,重点考量了家暴行为的持续性与后果严重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被告刘某某向原告谭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驳回原告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书面审理模式下,电子数据与书证相互印证对认定家庭暴力的关键作用。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同时严格限定赔偿范围,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证据采信与责任量化的参考标准。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