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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王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婚生子小王由王某直接抚养。刘某享有探望权,但王某以孩子学业繁重、身体不适为由,长期阻挠刘某行使探望权,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刘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特殊情节在于,王某不仅口头拒绝,还通过更换住址、隐匿孩子行踪等物理手段阻碍探望,且孩子因长期缺乏父爱产生心理抵触情绪,使得探望权的执行陷入僵局,争议焦点集中于探望方式的具体化及如何消除孩子的心理障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未成年人心理因素,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刘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过往沟通记录及心理咨询报告作为证据,证明王某阻挠探望的事实及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王某提交了孩子近期体检报告及学校老师证言,主张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双方围绕物证及书证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阻挠行为与孩子意愿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刘某关于探望权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配合原告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九点至周日下午五点;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探望权执行难背景下,法院应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细化探望时间与方式,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利益,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