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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朱某某离婚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朱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朱某某抚养,焦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焦某某以朱某某存在婚内出轨过错为由,主张在离婚损害赔偿之外,要求朱某某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调整未来抚养费标准,认为朱某某的过错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朱某某辩称其抚养权合法有效,且孩子目前处于哺乳期,生活稳定,焦某某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就抚养费是否应因一方过错而减免或调整产生争议,焦某某遂提起再审申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了原离婚判决书、银行转账记录及朱某某婚内过错的相关书证,主张朱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减少或免除其抚养费支付义务,并请求调整计算标准。朱某某提交了孩子出生证明、医疗记录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证明孩子处于哺乳期,需要持续稳定的经济支持,且其抚养行为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判决在抚养费认定上的合法性及新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驳回焦某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一方在婚姻中的过错而免除或减少。在涉及哺乳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中,法院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强调抚养费的支付旨在保障子女基本生活需求,而非对过错方的惩罚。即使存在婚内过错,也不构成调整或免除法定抚养义务的充分理由,维护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