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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孙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离婚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孙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杨某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争取子女抚养权,同时主张孙某在关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实为同居期间共同所得财产)。杨某指出孙某将大额存款转入亲属账户,且拒绝提供财务明细。孙某辩称子女由其抚养更有利于成长,并否认转移财产,主张财产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标准及隐匿财产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杨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孙某亲属账户异常转账记录,证明孙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孙某则提交日常消费凭证进行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财产流向的真实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改判孙某向杨某支付隐匿转移财产的相应补偿款;二、维持一审判决关于非婚生子女由孙某直接抚养,杨某支付抚养费的判定;三、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确立了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对恶意隐匿、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严厉制裁。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争议,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及诚信原则的维护,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