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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徐某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徐某某抚养。后因徐某某长期定居海外,孩子实际随沈某某生活多年。沈某某认为徐某某无法提供稳定成长环境,且孩子已适应国内生活,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徐某某辩称其经济条件优越,且孩子意愿未明确表达,反对变更。本案涉及跨国抚养、子女长期实际居住状态及涉外因素对抚养权判定的影响,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具备“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变更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孩子在国内就读证明、日常照料记录及邻居证言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孩子长期由其实际抚养。被告徐某某提交海外收入证明及视频通话记录,主张其具备抚养能力且维持亲子联系。双方围绕孩子实际生活稳定性及跨国抚养可行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孩子现有生活环境的连续性及变更抚养权对其成长的潜在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婚姻背景下,法院判定抚养权变更的核心标准仍为“子女利益最大化”。即便一方长期居住海外,若子女已形成稳定的国内生活环境且变更可能对其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倾向于维持现状,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生活稳定性的优先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