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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系合法夫妻,何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渐淡,何某某长期在外执行任务,赵某某独自承担家庭责任。期间,赵某某发现何某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女。赵某某认为何某某的重大过错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违背了军人婚姻忠诚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何某某承认与第三人关系,但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何某某的过错行为是否构成法定损害赔偿情形,以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对赔偿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法院严格遵循涉军婚姻保护程序,并先行组织诉前调解。庭审中,原告赵某某提交了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及双方聊天记录等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何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原告亦有过错。合议庭围绕过错认定、损害赔偿数额及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非婚生子女由何某某直接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何某某因存在重大过错,自愿向赵某某支付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有效,此处引用民法典对应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军人一方若存在重大过错(如与他人同居或生育非婚生子女),仍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军人婚姻忠诚义务的严格要求。同时,调解结案方式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兼顾了法理与情理。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