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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吴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后因感情破裂,曹某某诉请解除同居关系,要求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分割双方共同购置的位于境外的房产及存款。被告吴某某抗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双方未形成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判定,以及涉外不动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规则。鉴于涉及境外资产及未成年人隐私,案件具有显著的涉外因素与私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境外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原告曹某某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证书、银行流水及亲子鉴定报告作为物证与书证,主张共同财产性质;被告吴某某则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资金转账记录,证明财产个人属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及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需依据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同时,确立了涉外家事案件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境外复杂资产,法院可依法采取不公开审理及严格证据审查标准,平衡了司法透明与隐私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