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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邓某某与张某某曾保持非婚同居关系,期间张某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邓某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拒绝配合办理户口登记。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某支付抚养费并确认亲子关系。审理中查明,邓某某名下有房产及车辆,具备抚养能力。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隐私保护,且争议焦点集中在抚养费数额的合理性及亲子关系确认后的后续履行保障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阶段的相关确认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亲子鉴定报告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双方关系及被告拒付抚养费事实。被告邓某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对抚养费计算基数提出质疑,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邓某某为涉案非婚生女的法律父亲;二、被告邓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强调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同时,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倾斜保护,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