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王某某享有探望权,但陈某某以孩子不适应外籍父亲生活环境为由,长期阻挠探望。王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特殊在于涉及跨国因素,孩子长期随陈某某在国内生活,王某某因签证及工作原因难以频繁入境。双方对探望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存在重大分歧,陈某某主张需经过心理评估及过渡期,而王某某坚持按原约定执行,导致探望权长期无法实现,严重影响亲子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王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过往探望记录及签证受限证明;被申请人陈某某提交了孩子心理评估报告及证人证言,证明孩子存在分离焦虑。双方围绕探望的具体实施方案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执行方案的可操作性及对孩子身心健康的潜在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申请人王某某的探望权执行申请。责令被申请人陈某某配合王某某在每月第一个周末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为王某某入境后接孩子共同生活48小时。若王某某因签证原因无法入境,陈某某应带孩子至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视频或线下探望。双方应严格遵守判决,不得无故阻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探望权执行的平衡点,既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维系权,又兼顾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状况与心理适应期。通过细化探望方式,为类似跨国、跨地域的探望权执行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