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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董小某。董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离婚时约定由曹某某抚养董小某。后因董某某服役地变动,长期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曹某某独自承担抚养责任且经济压力巨大。现曹某某认为董某某具备抚养条件且孩子意愿倾向于随父生活,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平衡,争议焦点在于变更抚养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诉前调解机制。原告曹某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及学校老师证言,证明被告长期缺席孩子生活及孩子随父生活的意愿。被告董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军人职责特殊性。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董小某由被告董某某抚养,原告曹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二、原告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接孩子共同生活,寒暑假各有一半时间随原告生活;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过往违约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涉军婚姻特殊保护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军人因服役客观上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灵活处理抚养权变更,既尊重了未成年人意愿,又保障了其生活稳定性,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