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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中方)与博某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沈某某抚养,博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博某某多次要求探望,但沈某某以孩子不适应外籍环境、学业繁忙为由,长期阻挠博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变更居住地以逃避执行。博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孩子长期随母生活,情感依赖较强,且沈某某存在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导致探望权落实困难,引发双方激烈冲突,亟需司法介入以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最佳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听证,重点审查执行依据及阻挠执行的具体情节。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过往探望记录及沈某某拒绝探望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沈某某提交了孩子体检报告及学校证明,主张探望可能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法院通过现场调查核实了沈某某变更居住地的情况,并听取了孩子(已具备一定表达能力)的意见,综合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物证与书证。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责令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博某某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沈某某应协助将孩子送至指定地点由博某某接走探望,并于周日傍晚送回。若沈某某继续阻挠,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探望权执行的难点与对策,强调法院在保障探望权时应兼顾子女最佳利益,通过细化执行方案、引入心理评估等方式,破解“执行难”困境,维护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及亲子关系的正常维系。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