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沈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沈某原系恋人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20年育有一子陆小某。后因感情破裂,陆某携子离开被告住所。陆某主张被告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被告系现役军人,其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但双方从未缔结婚姻关系,故提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诉讼,要求确认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已按月支付生活费,且因服役原因无法亲自照顾,同意支付抚养费但反对变更直接抚养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军人身份对非婚生关系处理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陆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未尽抚养责任及双方沟通情况。被告沈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履行部分抚养义务及现役军人身份。双方围绕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抚养权归属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非婚生子陆小某由原告陆某直接抚养;2. 被告沈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陆小某年满十八周岁;3. 被告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因父母未结婚而受影响。同时厘清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仅适用于合法婚姻关系,非婚生关系不适用该限制。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兼顾了军人履职特殊性,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