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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吴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原系恋人关系,期间吴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吴某将孩子交由祖父母照料,谢某独自承担部分生活费用。后因吴某再婚,拒绝谢某探视孩子,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判令孩子由谢某直接抚养,吴某支付抚养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涉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保护及父母抚养义务的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主张亲子关系及抚养事实;被告吴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内容为孩子与其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日常视频,试图证明孩子生活环境稳定且与其感情深厚。双方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抚养权归属。法院经审核证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链完整,足以认定抚养权变更有利于子女成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所生之女由原告谢某直接抚养;二、被告吴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不得因未结婚而免除抚养义务。法院在裁判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考虑子女生活稳定性、父母抚养能力及意愿,依法支持直接抚养权变更,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