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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董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蒋某主张由自己直接抚养孩子,并要求董某支付抚养费。审理中查明,董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对蒋某及孩子造成身心伤害,且董某有赌博恶习,不利于子女成长。蒋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社区调解记录证明家暴事实。董某认可亲子关系,但主张自己经济条件更好,要求共同抚养或由其抚养。法院需综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及一方过错情节,确定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了物证(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书证(同居关系证明、收入证明)。被告董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抚养能力。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及家暴情节对子女抚养的影响展开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对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确认董某存在法定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原告蒋某直接抚养;二、被告董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确定抚养权时,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应优先保护无过错方及子女权益,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