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婚生女由李某抚养。张某主张探望权,但李某以孩子尚处哺乳期、身体虚弱为由,拒绝张某探视,双方矛盾激化。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每周探望一次的权利。案件审理期间,正值孩子两周岁哺乳期尾声,法院注意到直接强制探视可能影响幼儿身心健康,且双方情绪对立严重。张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李某无理阻挠探望的证据,李某则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婴儿健康证明,主张当前不宜探视。争议焦点在于哺乳期特殊阶段下探望权行使的合理边界及执行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且双方争议不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张某提交了微信沟通记录截图,证明被告多次拒绝探望;被告李某提交了婴儿近期体检报告及居住证明,佐证孩子处于特殊生理阶段。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及书面材料后,认为原告诉请虽具正当性,但考虑到孩子哺乳期结束前的特殊状况,直接判决具体探视时间可能引发执行困难或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故引导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判决结果

在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及利弊后,原告张某考虑到孩子健康及被告态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尊重。在探望权纠纷中,当直接判决执行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导致执行僵局时,法院通过书面审理与诉前调解相结合,引导当事人理性协商,既保障了父母探望权,又维护了幼儿成长环境的稳定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