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朱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朱某移居海外,长期拖欠费用。麻某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发现朱某在境内有隐性遗产继承所得,但朱某以收入不稳定为由申请降低抚养费。麻某提交朱某海外账户流水及境内房产继承公证等视听资料与书证,主张其具备全额支付能力。朱某辩称因汇率波动及失业导致经济困难,请求减免。双方就抚养费标准及朱某实际履行能力产生重大争议,涉及涉外执行与继承财产析产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麻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及朱某提供的收入证明。鉴于双方对抚养费调整存在分歧,法院组织线上调解。朱某承认部分隐匿收入,麻某坚持原标准。经法官释法,双方就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达成妥协,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朱某同意一次性补足拖欠的抚养费,并自次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若朱某再次逾期,麻某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确定的标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抚养费执行的难点,即如何认定当事人在境外的实际收入及隐性财产。通过书面审理与调解结合,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执行效率,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