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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沈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离婚后,婚生子由沈某直接抚养。谢某因经营不善背负巨额债务,为缓解经济压力,擅自将孩子送至偏远老家由祖父母代为照顾,并长期拒绝沈某行使探望权,甚至阻挠沈某与孩子联系。沈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探望权并明确探望方式。本案争议核心在于探望权的行使边界及父母债务危机对子女抚养环境的潜在影响,虽无特殊情节,但涉及探望权执行中的实际困难与沟通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鉴于双方矛盾较深,法院先行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庭审中,原告谢某提交了债务清单及转账记录,主张自身经济困境导致无法妥善履行抚养辅助义务;被告沈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学校证明,证实谢某长期阻挠探望及擅自变更孩子居住地的事实。双方围绕探望频率、地点及是否需第三方见证展开激烈辩论,证据形式主要为书证与电子数据。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1. 谢某享有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探望婚生子的权利,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晚上6时;2. 探望地点限定为双方共同认可的公共场所或沈某住所,不得将孩子带离本市;3. 谢某需配合沈某的教育安排,不得因个人债务问题干扰孩子正常生活与学习;4. 若谢某再次擅自变更孩子居住地或阻挠探望,沈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变更抚养权。双方签收调解书后,本案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第一百零一条(调解书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探望权行使不得以牺牲子女稳定生活环境为代价。法院在调解中强调,父母个人债务危机不能成为阻碍子女亲情联络的理由,同时通过限定探望地点与禁止带离本市,平衡了探望权行使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执行难”案件提供了柔性化解路径。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