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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徐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争议。诉讼期间,张某某发现徐某某在双方关系恶化后,通过虚构债务、虚假转账等方式,恶意转移名下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涉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虽非婚生,但参照适用财产分割原则)。徐某某辩称其转移资金系用于偿还婚前个人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一方隐匿财产行为对子女抚养费计算及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对被告徐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审计,并提交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资金流向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徐某某出庭应诉,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隐匿财产的折价补偿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非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被告徐某某名下被认定隐匿的存款人民币50万元,作为子女抚养费及原告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支付给原告;3. 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一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时,法院可参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在确定抚养费及分割财产时予以少分或不分,有力保护了未成年子女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