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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谢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谢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谢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胡某某实际抚养,谢某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因胡某某工作变动需异地任职,主张变更抚养权并要求谢某某承担主要抚养费。谢某某以孩子尚处哺乳期、且胡某某经济条件不稳定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未果。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在特殊生理阶段下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分担比例,涉及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进入审判程序。胡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收入证明;谢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及近期收入流水。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孩子当前生活状况及双方抚养能力的对比。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非婚生女由胡某某直接抚养;二、谢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在抚养权纠纷中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即便处于哺乳期,若直接抚养方具备更稳定的抚养条件且有利于孩子成长,法院可依法变更抚养权,体现了司法对儿童权益实质保护的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