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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高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陆某主张该女为其亲生,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争取抚养权。高某否认亲子关系,拒绝配合鉴定。陆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共同生活照片及医院产检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亲密关系及高某孕期陆某陪同就医的事实。高某虽未出庭,但提交短信记录辩称双方仅为普通朋友。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亲子关系的法律认定,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继承权基础的确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事实,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陆某重点提交微信聊天截图、视频通话记录及电子支付凭证等电子数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同居事实。高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结合电子数据与其他间接证据,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进行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陆某与涉案女童存在亲子关系;鉴于高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陆某具备更稳定抚养条件,判决女童由陆某直接抚养,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驳回陆某要求高某一次性支付大额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当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时,法院可依据电子数据等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推定亲子关系。同时,强调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