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何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何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何某及其父母主要照料,杨某仅偶尔探望。现杨某诉至法院,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何某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分割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积累的债务。杨某认为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双方分担。何某辩称孩子由其独自抚养,杨某未尽义务,且所谓债务系何某个人经营亏损所致,与杨某无关,拒绝分担。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性质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及同居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庭审中,原告杨某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银行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试图证明亲子关系及债务共同用途。被告何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并提交了个人经营账目及债权人证言,主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形成过程及债务流向。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抚养权归属上需综合考量实际抚养状况。同时,厘清了同居期间债务并非当然共同债务,需严格依据举证责任认定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对规范非婚同居财产与债务处理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