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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董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婚后育有一子董小某(8岁)。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核心争议在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特殊情节在于,董小某长期由祖父母协助照料,且被告董某某近期因工作调动频繁出差,客观上难以保证对子女的陪伴与监护质量。原告冯某某主张其具备稳定收入及充足时间,更有利于子女成长,要求直接抚养权。被告虽认可原告经济条件,但强调血缘亲情及孩子对父亲的依赖,拒绝变更抚养关系。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亦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调解未果,案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程序已启动但未果。原告冯某某提交主要物证包括:其所在单位出具的稳定收入证明、居住社区开具的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证明,以及董小某日常由祖父母照料的监控视频片段。被告董某某提交物证为:其名下房产证明及近期出差记录,试图证明其具备抚养能力但客观受限。双方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董小某由原告冯某某直接抚养,被告董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董小某十八周岁止;三、驳回被告董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在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相当时,法院应重点考察实际照料状况及陪伴时间的裁判导向。对于因工作变动导致实际监护能力下降的一方,即使拥有经济优势,亦可能因无法提供稳定陪伴而丧失抚养权,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