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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谢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郭某发现谢某通过虚构债务、隐匿工资收入等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其实际可支配收入大幅降低,但谢某仍按原标准支付抚养费。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及教育、医疗支出增加,原抚养费已难以满足孩子实际需要。郭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查明谢某真实收入状况,并依据其实际负担能力调整抚养费标准,同时主张谢某因恶意隐匿财产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郭某作为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等电子数据,证明谢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及真实收入水平。谢某辩称收入波动属正常市场风险,否认恶意隐匿。法院重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并结合审计报告对谢某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了重新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中关于抚养费数额的认定;二、被告谢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郭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实际收入状况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对抚养费数额进行动态调整。对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确定抚养费负担能力时应予以负面评价,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