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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抚养权归属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陈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由陈某某抚养。然而,陈某某长期滞留境外,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将子女交由他人代为照看,存在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曹某某认为陈某某不具备直接抚养条件,遂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归属。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子女实际生活状态与法定抚养人严重脱节,引发关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涉外家事案件中的具体适用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调查。曹某某提交了陈某某长期居留境外的签证记录、境外居住证明以及代养人的证人证言,旨在证明陈某某无法实际履行抚养职责。陈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参与程序。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形式与实质审查,重点核实了子女当前的实际监护状况。

判决结果

曹某某在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及举证责任后,考虑到涉外送达及执行的实际困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在涉外抚养权变更案件中,当存在执行障碍或事实认定复杂时,原告主动撤诉体现了司法资源的节约与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理性评估,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涉外家事纠纷中应注重证据的及时固定与法律程序的合规运用。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