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博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博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博某父母主要照料,董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博某再婚,董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变更抚养权,同时提出若抚养权归博某,则要求博某返还其多年支付的抚养费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博某否认亲子关系,并拒绝返还费用及分割房产,认为董某未尽抚养义务。双方协商无果,董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变更抚养权并析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董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董某提交亲子鉴定申请书、银行转账记录及房产购买合同作为书证;博某提交户口本、再婚结婚证及日常照料孩子的照片作为书证。双方围绕亲子关系真实性、抚养费性质及同居财产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问题。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董某与涉案女童存在亲子关系;二、变更抚养权,孩子由董某直接抚养,博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驳回董某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董某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厘清了同居期间财产与抚养费的界限。法院在确认亲子关系基础上,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决抚养权变更,体现了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也为处理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同居析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