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韩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由韩某独自抚养,谢某未支付抚养费。后谢某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支付抚养费。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孩子尚处哺乳期,且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双方对亲子关系及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分歧,谢某质疑孩子非其亲生,韩某则提供孕期医疗记录及共同生活证据予以反驳。争议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优先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子身份认定,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某提交DNA鉴定申请,被告韩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孕期产检记录及双方同居期间通讯记录等物证与书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亲子鉴定,谢某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依据证据规则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谢某与涉案非婚生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二、谢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并在亲子关系争议中,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的当事人适用不利推定规则,有力保护了哺乳期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