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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朱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曾存在涉外婚姻关系,后解除。双方育有一非婚生子女,随于某生活。因朱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支付抚养费并确认财产分割方案。审理中,于某提交了双方过往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朱某曾承诺承担抚养费用及共同财产归属。朱某辩称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拒绝支付。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朱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某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于某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法院认为,电子数据真实有效,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朱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及财产给付责任。鉴于朱某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进行书面审查,确认执行依据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因原告于某在执行申请过程中表示希望与朱某自行协商解决,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法律原则。同时,在涉外家事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采信标准得到明确。原告在执行阶段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提示当事人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避免通过诉讼解决家庭矛盾。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