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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孙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因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争议。审理中查明,孙某某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频繁转账至亲属账户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可供分割的财产大幅减少。赵某某主张孙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支付高额抚养费。孙某某辩称财产转移系正常家庭支出,否认隐匿行为,双方对财产明细及子女实际抚养情况分歧巨大,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隐私及双方情绪对立,法院采取书面审理为主的方式,结合必要的证据交换。原告赵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孙某某提交了部分消费凭证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资金流向的合理性。法院重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书证与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核实财产变动真实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非婚生子由赵某某直接抚养,孙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确认孙某某隐匿的存款人民币5万元归赵某某所有,其余财产依法分割;3.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调解协议内容已记入笔录,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弱势群体及子女权益的倾斜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蔽手段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正义与家庭伦理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