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曹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吴某某以双方无婚姻关系为由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并长期隐匿行踪,导致曹某某独自承担全部育儿及生活开支。曹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某支付抚养费。鉴于孩子尚处哺乳期,且吴某某存在恶意逃避抚养责任的行为,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特殊时期的抚养权执行问题。曹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吴某某履行此前确定的抚养义务,并主张因吴某某拒不配合探视及支付费用,需通过司法手段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曹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包括吴某某承认亲子关系及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录音录像,以及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吴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形式与实质审查,确认吴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符合强制执行条件。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吴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后续至孩子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XX万元;吴某某承诺每月配合曹某某进行视频探视,不得无故阻挠;若吴某某未按期支付或阻挠探视,曹某某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主张违约金。双方签字确认,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以未结婚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在涉孕期或哺乳期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子女权益保护与执行效率,强调了视听资料在证明亲子关系及抚养意愿中的关键作用,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的执行提供了参考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