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胡某某婚后感情破裂,谭某某长期遭受胡某某的家庭暴力。2022年,胡某某再次实施暴力并限制谭某某人身自由,谭某某报警并保留现场录音及伤情照片。谭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胡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胡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系夫妻日常争吵,拒绝赔偿。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亦存在争议,谭某某主张由自己抚养,认为胡某某的暴力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谭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谭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家庭暴力现场的视听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胡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的持续性及其对受害方造成的实际伤害。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谭某某抚养,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胡某某承认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同意向谭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归谭某某所有,谭某某补偿胡某某折价款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体现了司法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原审对家暴情节认定不足的问题,并采用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彰显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隐私保护原则,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