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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刘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现江某某以自身收入大幅降低及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增加为由,诉请法院将抚养费标准上调至每月5000元。江某某主张其近期失业且患有慢性病,经济状况恶化,而孩子就读私立学校费用高昂,原约定金额已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与教育需求。刘某某辩称其收入稳定,且孩子实际支出并未显著超出原约定范围,拒绝增加抚养费。双方就抚养费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江某某主要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记录、失业证明、电子病历及孩子私立学校学费的电子缴费凭证,用以证明其收入减少及孩子支出增加。被告刘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补充提交其工资条及孩子日常开销清单进行质证。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与比对,重点核实了收入变动与孩子实际支出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主张增加抚养费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仅凭单方主张收入降低或支出增加,若无充分、真实的证据链支持,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裁判强调了对既判力的尊重及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防止滥用诉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