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高某涉外离婚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中国籍)与高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约定子女由麻某抚养,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高某以自身经营陷入困境、背负巨额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大幅降低抚养费标准。麻某认为高某系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拒绝调整。双方就抚养费数额及债务性质产生激烈争议,高某申请对家庭财产及债务流向进行司法审计鉴定,以证明其支付能力显著下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外籍当事人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组织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未果。庭审中,被告高某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主张其收入锐减且需承担高额债务。原告麻某质证认为该债务系高某个人挥霍所致,不应由子女抚养费抵扣。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债务与抚养义务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麻某经慎重考虑,认为继续诉讼可能进一步损害子女身心健康,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持。虽然被告提出债务抗辩,但原告选择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同时,明确了抚养费调整需以客观支付能力变化为依据,而非单纯以债务存在为由,为类似涉外抚养费争议提供了程序与实体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