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某长期对董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协议离婚,约定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王某某收入显著增加且董某某主张原标准不足以覆盖子女教育医疗支出,董某某诉请调整抚养费。王某某辩称暴力行为与抚养费无关,拒绝增加。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非直接抚养方是否应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自身支付能力提高抚养费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董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王某某存在家暴事实及收入增长情况。王某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及子女实际需求,对证据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王某某承认过往家暴行为并向董某某书面道歉;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院在调整抚养费时不仅考量支付能力,更强调对受害方及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既体现了司法温情,也强化了家庭暴力违法性的法律评价,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