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沈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沈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曾某某因怀疑亲子关系,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并主张沈某某存在过错要求赔偿。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曾某某支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非婚生子女及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争议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认定及同居期间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曾某某对一审认定的亲子关系提出异议,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沈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意见书(曾某某曾配合采样但事后反悔,法院结合证据规则推定)以及医疗记录,证明孩子确系曾某某亲生且处于哺乳期。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效力及过错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沈某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部分;二、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曾某某支付抚养费的部分;三、改判曾某某向沈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厘清了同居关系解除时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平衡双方权益之间寻求公正,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及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实质保护,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