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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谭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黄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谭某拒绝承担抚养责任,且双方就孩子姓氏及探望权产生激烈争执。黄某独自承担孩子全部生活、医疗及教育费用,经济压力巨大。因谭某长期失联且拒绝沟通,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判令谭某支付抚养费并明确探望方式。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同时涉及女方在哺乳期内的特殊保护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事实,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分娩记录及亲子鉴定意见书,证明双方亲子关系及孩子实际由黄某抚养的事实。被告谭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反驳证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原告提供的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之女谭某某由黄某直接抚养;二、被告谭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谭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孩子的权利,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强调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法院依据充分证据支持原告诉求,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及哺乳期妇女权益的优先保护,彰显了法律公平与正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